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法律载体之一,因其具备“先分后税”等优势,因而在员工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套保等业务领域颇受欢迎。然而,尽管很多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退伙问题可能不甚清楚。近日,平阴法院就审结一起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药业公司员工,2016年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某投资合伙企业,并签订《合伙协议》,主要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合伙人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如下五种情况:a.合伙人主动从某药业公司辞职……3.如果出现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个人或法人。2019年11月20日,孙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其申请,但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部分社保费。后因孙某拒不协助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投资合伙企业遂将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孙某辩称,其不认可某投资合伙企业诉称的退伙时间,其认为应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包括离职手续和退伙款结算)后才是退伙,届时其再配合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合伙协议由所有合伙人签署,是规范合伙人决策方式以及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以及退伙的情形,合伙人应当遵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伙即法定退伙,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条件时,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本案中,《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孙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与某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已丧失合伙人身份。故孙某离职属于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虽然某药业公司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保费,但并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合伙人退伙后即不再继续享有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退伙结算。办理退伙款结算并非当然退伙的前置条件,也非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官提醒】

(一)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
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而从员工离职到办理完退伙款结算及工商变更登记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那么员工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已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员工从离职之日起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应当然退伙,是否办理退伙款结算不是退伙已否的必然条件,也不是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之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按照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进行至少以下三项扣减:(1)负有责任的损失赔偿;(2)亏损分担;(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补缴义务和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如有)。扣减后可退还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出具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人退伙事宜。
3.修改合伙协议。
4.税务登记等手续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5.准备退伙决议、新合伙协议等文件,于退伙决议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工商。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负有的法律责任。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要求其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税务问题。合伙企业应系“先分后税”,缴税主体应为有限合伙人,需要有限合伙人关注是否涉及待办税务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者:赵新丽
编辑:孙 浩
审核:董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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