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祖鸟”品牌首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制假售假犯罪团队常规维权模式是通过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震慑侵权人并挽回经济损失,往往维权费用不菲且通过民事诉讼亦不一定能挽回损失,导致维权艰难。笔者在办理徐某等人假冒ARC’TERYX始祖鸟注册商标民事诉讼中,为权利人创新性地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该民事诉讼案,该新探索实践让权利人维权焕发生机,最终相关诉求获得救济。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亚玛芬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某、何某某(徐某妻)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最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支持起诉。
2022年8月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亚玛芬公司100万元。亚玛芬公司和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以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中各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持异议,由被告向亚玛芬公司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进行了调解。
02
典型意义
权利人代理人就检察机关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民事起诉的创新点和法律分析如下:
一、权利人依法申请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中支持起诉,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新模式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有关支持起诉工作展开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条规定明确了支持起诉的原则,亦是支持起诉制度的逻辑起点。[1]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2月23日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对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提供指引。而实务中,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积极广泛的探索,逐渐形成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协助证据调查等一系列支持起诉的具体参与形式,在实践层面为完善支持起诉制度提供了有益积累。
总体而言,检察机关在支持私益诉讼中需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处分权;二是诉权平等原则,检察机关坚持有限介入,避免破坏民事诉讼的结构平衡;三是适当性原则,视个案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式支持起诉;[2]四是保障审判独立原则,不实质参与庭审活动,[3]避免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干扰。
(二)本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由徐某为首的制售假团队,在济南、上海等地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假冒权利人商品的商品和标签等,整个制售假团队有组织有预谋,生产、销售和分销等链条成熟,其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品牌所承载的商誉,给整个运动服装行业带来极其负面影响,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和维权支出。在商标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的基础上,另外涉及到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本案具有监督的公益性,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且因本案被告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实刑,依程序徐某将由看守所送交至监狱服刑。但因疫情原因,此时收监执行和会见、文书送达程序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导致徐某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对亚玛芬公司行使诉权及民事案件审理造成直接障碍。
在此情况下,亚玛芬公司与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申请检察机关在本案支持起诉,以解决立案难题。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决定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经过检察机关与看守所和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了文书送达和授权材料的签署问题,顺利推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并不多见,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权利人申请,在合理必要限度内,给予了权利人起诉及时有效的支持帮助,也保障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诉讼程序的两造平衡,在特殊时期正确启动支持起诉制度,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具有突破性意义。
二、刑民维权策略的系统规划,发挥维权效益最大化
(一)权利人在刑民程序中面对的冲突和困局
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在后的民事索赔案件,必然需要处理好与前置刑事诉讼的关联关系。一方面,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可直接作为免证明事实应用于关联的民事审判,大大降低了权利人在案件中的举证负担。但另一方面,民案的侵权事实认定又同样受限于刑案判决,如果刑事案件认定犯罪数额过低,将直接对后续民事索赔造成不利影响,要在民案中突破关联刑案的认定的不利事实,实际难度极大。因此,为避免民事判决沦为刑事案件的“影子判决”,有效代理刑事和民事诉讼,准确把握刑民两案的审判思路和证明标准差异,将是此类案件处理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与此同时,从审判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刑比例重[4],面对刑事罚金缴纳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直接冲突,如何切实有效地挽回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也是代理此类案件的重要难点。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侵权证据运用思路
在刑案调查之初,亚玛芬公司已初步掌握被告徐某的基本侵权事实,并对徐某的经营店铺信息和所售侵权产品信息等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基于上述材料及其他在案证据,向微店平台调取涉案网店的完整销售数据,最终刑事案件也以此认定被告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中的销售金额。
在民事案件中,代理人重点针对“被告侵权获利”部分证据进行加强巩固,重新对案卷材料进行梳理,基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订货单等各项证据,计算得出涉案侵权行为的利润率,为法院的判赔金额确定提供了准确而直观的参考依据。代理人同时强调,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及订货单的信息显示,徐某的侵权时间跨度已远超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最终法院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酌定徐某赔偿亚玛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三)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有效挽回损失的切入角度
对于有索赔需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在刑事程序中与侵权人达成和解获得赔偿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同样的,对于侵权人来说,如果可积极退赔,或更进一步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也可在量刑方面获得从宽处理。但实际上,在刑事程序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有效挽回损失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此种情况下,针对已被判处刑罚的侵权人,权利人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切实有效索赔挽损,本案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及符合其他条件的服刑人员,依法可以减刑。实践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同样是侵权人具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时的参考因素。本案二审期间,法院同样以此作为切入口,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说服被告向亚玛芬公司支付赔偿款,成功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同时也一并解决了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切实挽回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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