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资包含底薪与业务提成,若员工中途离职,对于其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不计提业务提成。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劳资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
吴小姐于2020年入职广州某展览公司,担任外联专员,负责在各类展览交易会项目中邀请领事专员、国外采购商、知名企业等客户参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小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等。其中,业务提成按照项目总利润的2%及所邀请的客户数量计提,劳动者中途离职的,对于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无需计提业务提成。 2022年3月,吴小姐向展览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展览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完成的6个项目业务提成。经核,前述6个项目中,仅有1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款已收回,其余合同款尚未收回。展览公司认为,业务提成以利润为计算基数,而收回合同款是产生利润的前提,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其仅需向吴小姐支付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双方协商不成,吴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可展览公司的意见,裁决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已收回合同款的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120元。裁决作出后,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该笔业务提成120元。吴小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展览公司支付其余5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业务提成4235元。 展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于公众号:山东高法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6月,是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先进民主管理模式,聚集了大批高素质、专业的法律人才,高级合伙人均执业二十年以上。律所在成立之初就把“党建立所,质量取胜”作为建所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党组织作为律所事业的“顶梁柱”和一切工作的“主心骨”,以“坚定政治信仰、同心铸就辉煌”为党建核心理念,以“忠诚于党、服务于民”为党建中心思想,以“诚以致信 ,精以致远”为执业理念,秉承“守法、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立詹律师在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先后进入了省、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库,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近三十年具有极强业务能力的董博俊带领下,以一群具有强烈使命感和正义感,充满活力的年轻人为主力军,以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化法律服务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使得立詹律师在建设工程、企业并购、公司改制、公司治理、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和竞争力。 工程建设类纠纷,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金融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法律顾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