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惩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病毒源头直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敬重生命,保护自然,望所有人远离舌尖上的“野味”,深刻汲取此次疫情给予的教训,尊法守法。下面普法君将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青岛市崂山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调取刑事案卷,调查论证两益受损情况。经调查发现,2018年1月以来,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5只,共计37.7斤,涉案金额人民币31703.1元。同时,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区分局在某酒店扣押穿山甲死体1只,重10.3斤。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予以立案。目前,青岛检察机关已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为定性
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 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提醒
这场“舌尖上的战疫”祸起野生动物的交易,律师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于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完全杜绝,民众更应站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社会在进步,人类的舌尖美食却在退化。全面杜绝对野生动物的非法食用,应从你我做起。
因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