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轿车被追尾,车辆贬值损失赔不赔?

2023-11-13 10:54:48 44

张先生驾车追尾,造成王先生车辆尾部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车辆修理费赔付完毕,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被撞击后,经鉴定已经贬值,故将张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鉴定费363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2886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图片





图片

案 情 简 介


王先生诉称,张先生驾驶车辆追尾,造成自己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尾部损坏。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将车辆修理费赔偿完毕,但经过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车辆已经发生贬值,故张先生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为此支出的鉴定费3630元及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32886元。


张先生辩称,涉案车辆并非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次事故也未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损害,更换原厂配件并维修后已经恢复事故前同等外观。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即便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属于新车范畴,截至事发时已经行使将近两年之久、超过两万公里。鉴定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不属于赔偿范围。




图片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有车辆不属于购买年限较短或行驶里程较短的车辆,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安全性、操纵性或者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回复原有性能的情况,也未使得车辆使用价值明显降低。


综上所述,王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图片

法 官 说 法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辆经过维修后难免发生“贬值”,由此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这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仍然较高、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疑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陈美旭

转载于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6月,是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先进民主管理模式,聚集了大批高素质、专业的法律人才,高级合伙人均执业二十年以上。律所在成立之初就把“党建立所,质量取胜”作为建所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党组织作为律所事业的“顶梁柱”和一切工作的“主心骨”,以“坚定政治信仰、同心铸就辉煌”为党建核心理念,以“忠诚于党、服务于民”为党建中心思想,以“诚以致信 ,精以致远”为执业理念,秉承“守法、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立詹律师在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先后进入了省、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库,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近三十年具有极强业务能力的董博俊带领下,以一群具有强烈使命感和正义感,充满活力的年轻人为主力军,以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化法律服务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使得立詹律师在建设工程、企业并购、公司改制、公司治理、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和竞争力。





擅长领域:




工程建设类纠纷,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金融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法律顾问等。


电话咨询
法律咨询
专职律师
QQ客服